北京规范信托个人贷款业务:严格规范利息收取,严禁恐吓催收

2020-09-13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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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规范信托个人贷款业务:严格规范利息收取,严禁恐吓催收

监管对信托消费金融出手了。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

作为本次发文的核心内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向澎湃新闻分析指出,从通知内容来看,主要是针对信托消费金融业务。此前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领域屡见不鲜,借贷纠纷亦层出不穷。

剑指消费金融乱象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年来,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从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至今,消费金融发展已步入第十一个年头,经历了各方资本的激烈角逐,信托公司也逐渐成为消费金融资金的“主发力方”,与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等一同争夺市场份额。

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2018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新增13家。截至2018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40家投身消费金融市场,合计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

普益标准在一份题为“信托业务转型方向之消费金融”的研报中指出,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风险特点是单笔金额大、风险集中度高,而消费金融的风险特点是单笔金额小、风险分散,此间相去甚远。

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消费现金贷款,市场上关于信托公司对个人的信贷业务,也不断出现涉嫌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各种质疑声。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显示,信托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不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仅有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西藏信托等五家信托公司。

帅国让表示,《通知》延续了强监管态势,对于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信托业长久健康发展亦有现实意义。

信托公司应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

《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与此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要求自查整改存量业务

针对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值得一提的是,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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